河南省注册公司协同伙伴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河南省注册公司协同伙伴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注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公司注册协同伙伴活动的业务伙伴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协同伙伴机构和合作伙伴人资格 第三条 从事公司注册协同伙伴活动的业务伙伴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拥有从事公司注册业务伙伴活动的专业人员; 4. 具有健全的合作伙伴服务制度和操作规范; 5.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条 从事公司注册合作伙伴活动的协同伙伴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熟悉公司注册和相关法律法规; 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公司注册业务伙伴资格证书; 4. 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协同伙伴服务 第五条 业务伙伴机构和业务伙伴人在提供协同伙伴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真实反映注册公司的意愿,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协同伙伴机构和业务伙伴人应当为注册公司提供以下合作伙伴服务: 协助起草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公司设立文件; 代办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代办公司营业执照领取手续; 4. 代办公司刻制公章、印章手续; 5. 代办公司税务登记手续; 6. 其他与公司设立相关的协同伙伴服务。 第七条 合作伙伴机构和协同伙伴人应当向注册公司收取合理的服务费,服务费标准由业务伙伴机构和业务伙伴人自主定价,并向注册公司明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公司注册协同伙伴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合作伙伴机构和合作伙伴人进行以下监督检查: 检查协同伙伴机构和合作伙伴人的营业执照、合作伙伴资格证书、服务制度和操作规范等资质材料; 检查协同伙伴机构和协同伙伴人业务伙伴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检查协同伙伴机构和合作伙伴人收取服务费的情况; 4. 受理对合作伙伴机构和业务伙伴人的投诉举报。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协同伙伴机构和合作伙伴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4. 吊销协同伙伴资格证书; 5. 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